(2016)豫172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新山与姚栓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山,姚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董新山,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栓柱(姚小栓),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周新山申请执行姚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第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