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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林与被告毕洪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世林,毕洪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监3号原告张世林,男,汉族,1960年4月30日出生,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告毕洪文,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原告张世林与被告毕洪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州朝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适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正确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立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