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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刘明与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宋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玉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