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刘明与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宋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玉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