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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峰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099号原告:张峰,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4210852X。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丽君,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丽君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