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其胜与陶运庆、李蕙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胜,陶运庆,李蕙莲,陶爱明,夏四季,鲍东红,陶玲,陶光明,陶玲玲,陶亚林,铜陵市腾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四季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33号申请人吴其胜,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陶运庆,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陵市。被告李蕙莲,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陶爱明,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夏四季,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鲍东红,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陶玲,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陶光明,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陶玲玲,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陶亚林,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腾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县天门。法定代表人:陶运庆被执行人:铜陵四季养殖有限公司,住铜陵县天门。法定代表人:夏四季申请人吴其胜诉被执行人陶运庆、李蕙莲、陶爱明、夏四季、鲍东红、陶玲、陶光明、陶玲玲、陶亚林、铜陵市腾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四季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陶运庆、李蕙莲、陶爱明、夏四季、鲍东红、陶玲、陶光明、陶玲玲、陶亚林、铜陵市腾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四季养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陶运庆、李蕙莲、陶爱明、夏四季、鲍东红、陶玲、陶光明、陶玲玲、陶亚林、铜陵市腾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四季养殖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