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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发谦与焦建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谦,焦建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00号原告:孙发谦,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代理人:孙培兰(孙发谦之女),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焦建豪,男,200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法定代理人:焦某(焦建豪父亲),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法定代理人:焦某(焦建豪母亲),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谦与被告焦建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发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孙发谦负担。审 判 长  张岩峰审 判 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佟 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