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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韩与被告谢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韩,谢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205号原告刘韩。担保人吴银花。被告谢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韩与被告谢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韩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谢立新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吴银花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BC7**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刘韩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立新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银花名下车牌号为湘ABC7**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孟庭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芸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