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谭永平与彭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平,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谭永平,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彭伟,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永平与被执行人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5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继平代理审判员 张青春代理审判员 丁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美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