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229号原告:谭某。被告:刘某。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特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