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31号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淦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淦群,郭幼忠,金星,伍锡润,杨广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31号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邝碧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周遵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圣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淦群,男,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003X。被告:郭幼忠,男,住湖北省安陆市,身份号码:×××4014。被告:金星,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号码:×××1973。委托代理人:王静,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炜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锡润,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号码:×××812X。被告:杨广坚,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身份号码:×××5122。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淦群、郭幼忠、金星、伍锡润、杨广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翁晓炜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人民陪审员 范锦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