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建辉与被执行人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辉,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建辉,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何彤彪、吴帆,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6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503507-9。法定代表人林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建辉与被执行人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定金1000000元、购房款81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32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汪超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43号301室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4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