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传路、孙卓美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李士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马传路,孙卓美,张存丽,马某,李士杰,颍上县佳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颍阳社区管仲大道西段219号7#楼106、107、108。代表人:吴竹,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路,系马加法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卓美,系马加法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存丽,系马加法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张存丽,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邱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系马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佳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颍城段财政局西侧7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758678763(1-1)。法定代表人:李行珍,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交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胡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传路、孙卓美、张存丽、马某、李士杰、颍上县佳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思杰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