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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娜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娜,李海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129号原告李娜娜,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黑山镇东川村村民,现租住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任家寨村,身份证号:61250119860818334x。委托代理人,李新怀,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良,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黑山镇东川村村民,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杜家街村75号208,身份证号:61250119721221335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娜与被告李海良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已与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娜撤回对被告李海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玉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