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1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欧阳萱颖、牟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萱颖,牟聪,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萱颖,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牟聪,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号。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欧阳萱颖、牟聪与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欧阳萱颖、牟聪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009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萱颖、牟聪申请执行标的22948.09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军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