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杨树青、何丽娟、芮小玲、闫锋军、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小玲,杨树青,闫锋军,何丽娟,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异12号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杨统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永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刘峰,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芮小玲,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杨树青,住甘肃省庆城县。申请执行人闫锋军,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何丽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青、何丽娟、芮小玲、闫锋军与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约定,2012年6月27日,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岐黄支行开立风险保证金缴存账户,不进行其他资金结算。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岐黄支行贷款提供贷款担保三笔,担保总金额为170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岐黄支行缴存贷款保证金340万元。专门用于该三笔贷款的风险扣划。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甘1002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2016)甘1002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黄支行账户某账户中的存款102万元予以冻结,现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杨树青、何丽娟、芮小玲、闫锋军与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在审理中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甘1002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2016)甘1002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黄支行账户某账户中的存款102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庆阳君昌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秦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黄支行贷款1700万元。庆阳富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黄支行存入贷款担保金3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贷款保证金,只能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扣划用于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对庆阳富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黄支行某账户中的存款102万元予以冻结并未扣划,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