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曲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曲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165号原告:马建军,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家,吉林常春(梅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克明,男,62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诉被告曲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暂时撤诉为由,暂时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