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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珊与重庆诺诗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珊,重庆诺诗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631号原告陈珊,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诺诗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0-5。法定代表人颜贻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凌燕,女,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珊与被告重庆诺诗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珊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珊负担。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