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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行与云南沙鑫矿业有限公司、禄劝银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沙鑫矿业有限公司,禄劝银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81号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严生,该行行长。地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钰鑫苑小区(沙地村旁)九栋9-1-5号。被执行人:云南沙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昂云生,该公司经理。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东方美景花苑A型别墅**号*楼。被执行人:禄劝银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剑许,该公司经理。住所:禄劝县城鼎诚佳园*幢**号商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行申请执行云南沙鑫矿业有限公司、禄劝银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沙鑫矿业有限公司、禄劝银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行案款4522640.77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沙鑫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4522640.7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81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