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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宣化县大仓盖镇开源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宣化县大仓盖镇开源选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戴某。被执行人宣化县大仓盖镇开源选矿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殷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温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戴某与被执行人宣化县大仓盖镇开源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戴某与宣化县大仓盖镇开源选矿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