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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铁众与长春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众,长春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铁众,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七委**组,证件号码220121197204230415。被执行人长春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法定代表人钱世凯。李铁众与长春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铁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铁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铁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