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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海秋与庄金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秋,庄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3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秋,个体。被执行人庄金良,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庄金良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孙海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庄金良合伙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含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