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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姚冲与陈招珍、黄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冲,陈招珍,黄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130号原告姚冲。被告陈招珍。被告黄春荣。原告姚冲与被告陈招珍、黄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姚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姚冲负担。审 判 长  陆 蕴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