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姚冲与陈招珍、黄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冲,陈招珍,黄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130号原告姚冲。被告陈招珍。被告黄春荣。原告姚冲与被告陈招珍、黄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姚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姚冲负担。审 判 长 陆 蕴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