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杨国瑞、青岛市人民政府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瑞,青岛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瑞。被执行人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新起,市长。委托代理人叶文,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付合,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杨国瑞与被执行人青岛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02执字第167号,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汇入了人民币100.00元。本院扣除了执行费50.00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升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宋振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照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