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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蒋久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蒋久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4254—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久进,男,汉族,1960年10月1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久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久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