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天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974号罪犯蒋天送,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6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天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蒋天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天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年度表扬、2015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天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天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