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群学与马朝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学,马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李群学,男,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朝晖,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群学申请执行马朝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