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留坤与李留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坤,李留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636号原告李留坤,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留根,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坤诉被告李留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留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留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留坤承担。审 判 长 马 雷审 判 员 刘慧芝人民陪审员 关长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