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程美君、马小虎、马岳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程美君,马小虎,马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委托代理人高学兵,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美君,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小虎,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岳坤,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程美君、马小虎、马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美君、马小虎、马岳坤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美君、马小虎、马岳坤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程美君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小虎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所有的苏A×××××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马岳坤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程美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XX室房产,建筑面积375.61平方米,该房产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行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系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权金额分别为616万元和250万元,该房产由本院首轮查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来函商请移交财产处置权,本院将该房产的处置权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本院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待该房产处置完毕,就第二顺位受偿优先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美君、马小虎、马岳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345973.11元、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合议庭合议,报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牛利梅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黎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