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郭义娟、戚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郭义娟,戚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007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李辉。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义娟,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戚新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郭义娟、戚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9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05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