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眭月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眭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016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眭某某与讷河市贩毒人员赵全龙(另案处理)QQ聊天时,赵全龙向其表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克,二人约定每克价格人民币140元,赵全龙利用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100元转至眭某某手机微信账号,并把收件地址、收件人通过微信告知眭某某,眭某某通过QQ联系到广东省深圳市一网名“BABY”糖的贩毒人员,以每克120元钱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并将人民币1,9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至“BABY”糖的手机微信账号内,并将赵全龙的收件方式告知“BABY”糖,2015年9月25日该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邮至讷河市,毒品被赵全龙取回后吸食和贩卖。2、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眭某某接黑龙江省肇州县吸毒人员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称欲向其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约定毒品价格每克人民币180元,王某某分二次将人民币1,800元通过网络代购转至眭某某指定的建设银行卡内,眭某某从广东省虎门市贩毒人员购买毒品后,所购毒品通过快捷快递从虎门市邮至肇州县,该毒品被王某某取回后吸食。3、2015年12月某日,被告人眭某某接黑龙江省肇州县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王某某称欲向其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约定毒品价格每克人民币180元,王某某将人民币1,800元通过网络代购转至眭某某指定的建设银行卡内,数日后,眭某某将毒品通过百世汇通快递从牡丹江市邮至肇州县,该毒品被王某某取回后吸食。4、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眭某某接肇州县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王某某称欲向其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约定毒品价格每克人民币180元,王某某将人民币1,100元通过网络代购转至眭某某指定的工商银行卡内,不足人民币700元暂时赊欠,次日,眭某某从四川省贩毒人员王道手中购买的4.23克毒品通过中通快递邮至肇州县,该毒品与2016年1月22日被侦查机关扣押,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5、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眭某某与一微信名“82年拉菲”的好友通过微信聊天时,该微信好友表示购买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约定每克价格人民币200元,该微信好友通过支付宝给眭某某转账1,000元,2016年1月19日,眭某某个将毒品5.44克通过中通快递邮至黑河市,该毒品于2016年1月25日被侦查机关在黑河市中通快递公司扣押。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6、2016年1月21日,讷河市公安局在抓获被告人眭某某后,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清福三期31号楼5单元603室眭某某住处,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4.1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眭某某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六次,共计48.78克。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眭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眭某某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眭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第二、三起没有贩卖,也没有建设银行卡。第三起是我发的奥普浴霸,不是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眭某某与讷河市贩毒人员赵全龙(另案处理)QQ聊天时,赵全龙向其表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克,二人约定每克价格人民币140元,赵全龙利用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100元转至眭某某手机微信账号,并把收件地址、收件人通过微信告知眭某某,眭某某通过QQ联系到广东省深圳市一网名“BABY”糖的贩毒人员,以每克120元钱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并将人民币19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至“BABY”糖的手机微信账号内,并将赵全龙的收件方式告知“BABY”糖,2015年9月25日该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邮至讷河市,毒品被赵全龙取回后吸食和贩卖。2、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眭某某接肇州县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王某某称欲向其购买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约定毒品价格每克人民币180元,王某某将人民币1100元通过网络代购转至眭某某指定的工商银行卡内,不足人民币700元暂时赊欠,次日,眭某某从四川省贩毒人员王道手中购买的4.23克毒品通过中通快递邮至肇州县,该毒品与2016年1月22日被侦查机关扣押,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3、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眭某某与一微信名“82年拉菲”的好友通过微信聊天时,该微信好友表示购买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约定每克价格人民币200元,该微信好友通过支付宝给眭某某转账1000元,2016年1月19日,眭某某个将毒品5.44克通过中通快递邮至黑河市,该毒品于2016年1月25日被侦查机关在黑河市中通快递公司扣押。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4、2016年1月21日,讷河市公安局在抓获被告人眭某某后,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清福三期31号楼5单元603室眭某某住处,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4.1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眭某某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共计28.78克。经侦查,被告人眭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照片),证实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外观状况。书证1、中通快递单,证实眭某某通过中通快递邮寄毒品的事实。2、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被检测人眭某某尿样呈阳性,表明已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事实。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某日,我与眭某某QQ聊天时,我向眭某某表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克,我用手机微信转账方式付款,并把收件地址、收件人通过微信告知眭某某,眭某某通过QQ联系到广东省深圳市一网名“BABY”糖的贩毒人员,该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邮至讷河市的事实。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向眭某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通过网络代购将款转至眭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眭某某通过快捷快递从虎门邮到肇州县,毒品被我取回后吸食。2015年12月向眭某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通过网络代购将款转至眭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眭某某通过百世汇通快递从牡丹江邮到肇州县,毒品被我取回后吸食。2016年1月19日向眭某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通过网络代购将款转至眭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眭某某通过中通快递邮到肇州县,该毒品被扣押的事实。3、证人邢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是给中通快递代收快件的,2016的1月19日我们收到过一个女同志(眭某某)来邮的三个快件,一个是哈尔滨、一个是大庆肇州、一个是黑河的事实。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4日,有快递单号是719156024652,发件人叫陈雨佳,收件人地址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叫曲波。因无法联系曲波,邮包我已放回中通分公司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眭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第二、三起没有贩卖,也没有建设银行卡。(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164号检验报告,证实在31201601640001号检眭某某处淡黄色晶体、31201601640002号检材眭某某处淡黄色晶体、31201601640003号检材王某某处淡黄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克数应认定为28.78元,应予纠正。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属初次犯罪,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眭某某第二次、第三次各10克犯罪事实。经查,虽有眭某某一次有罪供述和王某某的证言,当庭眭某某辩称第二、三起犯罪没有实施。侦查机关没有扣押到眭某某建设银行卡,没有扣押快递单据,毒品没有扣押在案,没有形成证据链条,不予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眭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义波代理审判员 孙宏英人民陪审员 杜 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为伟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