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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栋与王金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43号原告陈某,现在香河县三中家属楼。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