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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卢远芳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远芳,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72民初432号原告卢远芳,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柯兆彬,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07号元洪锦江二期2幢1305室。法定代表人陈名发,总经理。原告卢远芳为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明发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柯兆彬、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名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远芳诉称,其于2014年12月29日与被告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所有的“新明发127”轮任机工长,月工资7500元,奖金500元,包干费1000元,合计9000元。双方并于2015年12月21日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上船任职,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至2015年11月的工资,尚欠原告2015年12月至起诉之日止共计5个月4天的工资。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工资46200元并确认该请求对“新明发12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原告卢远芳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船员劳动合同,用于证明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21日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新明发127”轮担任机工长,月工资9000元;证据2、船员服务簿,用于证明原告在“新明发127”船工作情况。被告明发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在2016年3月25日下船,虽然船员服务薄还没签证,但从3月到5月原告基本都没有在船;且2016年2月原告只在船十天,2月6日下船,2月26日上船。故欠付原告的工资数额应当是28500元。被告明发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证据“新明发127”轮船员工资结算单。原被告对对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证明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明发公司为“新明发127”轮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及经营人。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21日与被告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应聘到“新明发127”轮任职,月基本工资7500元,奖金500元,包干费1000元,合计每月工资9000元。原告自2014年12月29日起在“新明发127”任机工,至起诉时未离船,也未办理船员解职手续。被告出具的“新明发127”轮船员工资结算单载明未结算工资包括2015年12月工资9000元、2016年1月工资9000元、2016年2月工资3000元、3月工资7500元及3月26日至5月4日看船期间39天工资4875元,合计33375元。原被告均对此签字盖章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船员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经依约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对欠付工资数额进行结算,对原告主张的超额部份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船员工资的给付请求对其所在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故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卢远芳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6年5月4日解除;二、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卢远芳工资33375元;三、上述债权对“新明发127”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四、驳回原告卢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志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倩如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