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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与平果万冠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平果万冠投资有限公司、平果华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鼎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被执行人平果万冠投资有限公司、平果华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鼎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桂1023执26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平果万冠投资有限公司在61×××68账户内的存款180000元,现因该公司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平果万冠投资有限公司在61×××68账户内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艺伟联系人韦永基138776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