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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李万洪、郭秀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李万洪,郭秀荣,于士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483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杰,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李万洪。被告郭秀荣。被告于士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洪、郭秀荣、于士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