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3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李万洪、郭秀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李万洪,郭秀荣,于士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483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杰,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李万洪。被告郭秀荣。被告于士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洪、郭秀荣、于士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