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320号原告周某某,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立案后,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未按指定期间到庭应诉,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庄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