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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320号原告周某某,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立案后,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未按指定期间到庭应诉,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庄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