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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樊其华、周志强诉西簧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其华,周志强,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326行初3号原告樊其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原告周志强,男,汉族,生于1946年。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淅川县西簧乡街。法定代表人全宇,该乡乡长。出庭负责人聂志鹏,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王锋,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樊其华、周志强诉被告西簧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樊其华、周志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西簧乡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聂志鹏及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4年因修建“三淅”高速占用该村组原生产道路,由于重新改建该道路征用了二原告承包的荒山总计2.1亩,按照每亩38000元标准合计补偿款为79800元,其中已经支付一半即39900元,仍有39900元土地补偿款未予以支付。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以征求群众意见为由拒不支付。二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土地补偿款合计39900元。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周志强林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三淅高速占用了原告承包的土地。2、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证明土地补偿分配标准。被告西簧乡人民政府辩称,二原告所涉及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是由二原告所在村组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代表共同表决确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发放,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簧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谢湾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二原告所在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一份。经庭审质证,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分配方案的程序不合法,方案内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周志强林权证是1981年颁发,已经作废,真实性有异议。证据二文件适用效力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和原告提供的证据2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证据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证据真实性的要求,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淅川县西簧乡谢湾村拇指沟组村民,2014年因修建“三淅”高速占用二原告承包的荒山地合计2.1亩,土地补偿款共计79800元,被告西簧乡人民政府已经支付二原告39900元,仍有39900元一直未予以支付。为此,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土地补偿款,但被告均以征求群众意见为由拒不支付。二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支付二原告剩余土地补偿款,合计39900元。本院认为,二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西簧乡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履行处理土地补偿款纠纷法定职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本案中二原告具有法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由此可知,作为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有职责对村民所请求解决土地补偿款的问题予以处理,未予以处理的或者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村民可以通过对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本案中,被告在二原告多次向其请求解决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西簧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对二原告的土地补偿款请求予以解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