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1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熊斌申请执行达州市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斌,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1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熊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赞扬,总经理。熊斌申请执行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执行到位金额138.8万元,尚未受偿金额61.2万元及利息。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的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现案外人申请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61.2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