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路兴、孟凡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路兴,孟凡波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刑初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路兴(曾用名秦录兴),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孟凡波,农民。2014年9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路兴、孟凡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证据不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景洲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家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