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高朝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高朝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朝证,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洁(系高朝证之女),女,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朝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并于2016年6月23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被执行人高朝证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洁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4年5月15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2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江北区互助村X号至X号;新登口X号至X号,X号;新登口正街X,X,X号房屋(以上门牌均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144户,建筑面积7466.35平方米,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2014年5月20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高朝证系重庆市江北区互助村X号附X号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36.62平方米。2014年5月28日,瑞达评估公司针对该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确定高朝证的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7872元。2014年7月25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高朝证进行协商谈话,高朝证要求安置一套融景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三室两厅房屋,不补差价。2014年10月19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高朝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9月1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高朝证进行协商谈话,高朝证未到场。2015年10月16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102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高朝证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互助村X号附X号房屋实施征收。二、按照《五里店街道北滨路内侧三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7872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288272.64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森柯·自然印象小区X-X号(两室两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2.93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8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三、被征收人高朝证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互助村X号附X号房屋搬迁腾空。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10日,江北区政府将《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公示。2015年11月12日,江北区政府向高朝证送达《征收补偿决定》。高朝证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24日,江北区政府向高朝证送达(2016)江府催字第30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高朝证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高朝证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102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思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