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高峰、杨维和申请执行刘军福、陕西盛世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杨维和,刘军福,陕西盛世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歌舞团家属院4号楼1单元101室,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维和,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二期10号楼3单元602室,系延安市物资局职工。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俊杰,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海浪,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军福,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二期11号楼6单元201室,系陕西盛世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盛世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3路149号银河华庭2幢11层11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军福、陕西盛世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福、陕西盛世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刘军福、陕西盛世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白雪峰处的债权620万元。执行中经协助执行人白雪峰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该款,并在缴纳执行费后全部兑付于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高峰、杨维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代理审判员 高明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兴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