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号。负责人余永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胜雄、石西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请求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委托代理人熊意乐,该行职员。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庭外和解、申请撤诉、调解、申请执行。被告黄海。委托代理人胡汉红。系被告黄海之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诉被告黄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慧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育新、人民陪审员胡晓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5日、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胜雄、熊意乐,被告黄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黄海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海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5.3%,若逾期归还本金,则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因被告连续多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自身利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1266.67元,并按照年利率15.3%及逾期加收50%罚息的标准支付截止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证据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09011120479051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编号42090111204790517801),拟证明原告按合同向被告黄海发放贷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证据三:还款流水台账,拟证明被告黄海还款情况。证据四:黄海的身份证、户口本及个体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信息;证据五: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开户贷款并还款的事情。被告黄海辩称:这笔贷款是我办理的,但是我没有收到这笔款,后来也没有还款,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被告黄海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黄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以上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黄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收款,还款;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对证据五有异议,认为自己不知情。对于以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四、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被告黄海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海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5.3%,逾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黄海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12年12月20日,尚拖欠借款本金51266.67元及剩余利息未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黄海拖欠贷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相互印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海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海辩称自己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266.67元及利息(以51266.67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及逾期加收50%罚息的标准从2012年12月21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80元,由被告黄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慧娟审 判 员 钟育新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