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康德印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70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德印,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地址榆树市亿鑫家园小区*栋*单元***室。康德印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吉01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德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移送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德印给付罚金3.0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等部门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查到财产,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康德印目前虽经本院四查,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康德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