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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资源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申9号原审原告卫元虎与原审被告济源市鼎鑫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卫元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革审 判 员  张福培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