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夫芹与王治彪、安徽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夫芹,王治彪,安徽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玉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171号原告董夫芹,女,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宿州市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治彪,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红旗,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经理。被告蒙城县玉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娄玉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夫芹诉被告王志彪、安徽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蒙城县玉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夫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夫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夫芹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