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10月21日,汉族,十室村德××幼儿园司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瑛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载有28人的豫K×××××黑色小型客车(该车长期被陈某用于接送幼儿园学生),行驶至陶城镇十室村北边公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车辆核载7人,实载28人,超载21人,超员率为300%。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