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苏先华与魏云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先华,魏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苏先华。被执行人魏云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苏先华申请执行魏云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赔偿款21000元及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10元,同时被执行人魏云超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先华与被执行人魏云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关于苏先华依据(2015)叙永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魏云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云超自愿从2016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先华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21210元时止。申请执行人苏先华因与被执行人魏云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魏云超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先华因与被执行人魏云超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魏云超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被执行人魏云超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先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先华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