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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恒生与彭柳、孙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生,彭柳,孙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恒生,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彭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兰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宿州市埇桥区。张恒生申请执行彭柳、孙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柳、孙兰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恒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柳、孙兰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