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洪生与刘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生,刘凤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885号原告李洪生。被告刘凤忠。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生与被告刘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凤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生撤回对被告刘凤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李洪生承担。审 判 长 贾树槐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