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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洪生与刘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生,刘凤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885号原告李洪生。被告刘凤忠。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生与被告刘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凤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生撤回对被告刘凤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李洪生承担。审 判 长  贾树槐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