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民初1908号原告:林某。被告:仇某甲。原告林某为与被告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仇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仇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仇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因双方自2013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5年5月25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仇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仇某甲答辩称:对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仇某乙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为此,原告林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信息1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公民身份证明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的身份情况;5.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各1份,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仇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仇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仇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6月4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温瓯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夫妻双方理当相互扶持、相互帮助共同改善家庭生活。原告林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足见原告离婚态度之坚决,且双方自2013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业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分居后,双方婚生女儿仇某乙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且被告能够为女儿仇某乙提供住所,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应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相应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及双方负担能力,本院确定由原告按每月700元的标准负担子女抚养费,支付至仇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综上,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仇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仇某乙由被告仇某甲抚养,原告林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700元,付至仇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本判决生效当年的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第二年开始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原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抚养费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