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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谢革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革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552号原告谢革联,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跟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诉讼代表人杨军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原告谢革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诉讼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革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谢革联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